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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常见问题解答(一)
来源:国家认监委 | 作者:CASC | 发布时间: 2025-10-29 | 10 次浏览 | 分享到:

1.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条款3.9“每个审核员参加包括QMS在内的管理体系现场审核时间的总和不应超过180/周期年和条款3.10“人均每个审核员匹配的包括QMS在内的管理体系有效认证证书总数不应超过50/周期年提到的包括QMS在内的管理体系指哪些管理体系?

 

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3.93.10条款提及的包括 QMS 在内的管理体系,是指国家统一推行的管理体系认证和认证机构备案在管理体系认证类别内的所有管理体系认证(包含食品农产品相关的管理体系认证等)。

 

2.境外审核员在中国境内实施QMS认证审核是否需要满足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要求?

 

境外审核员在中国境内实施QMS认证审核需经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确认,并遵守国家认监委发布的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3.QMS认证委托人为境外组织,认证机构对其开展的认证活动覆盖境外的主场所和中国境内的分场所,在中国境内实施的认证活动是否需要满足本规则的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QMS认证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及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4.认证机构资质审批相关要求中规定了专职认证人员能力的要求,该部分要求是否适用于兼职认证人员?

 

认证机构应确保参与QMS认证活动的人员能力满足认证机构资质审批的相关要求,兼职认证人员的能力要求也应满足认证机构资质审批的相关要求。

 

5.开展QMS认证审核员能力评定时,通过认可的认证机构能否采用认可机构认可的方式扩展认证业务范围专业领域?

 

认证机构应当基于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附录A,细分认证业务范围及其风险类型,建立基于风险的认证业务范围专业领域审核员的能力评定准则,能力评定准则应符合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条款3.6。通过认可的认证机构可采用认可机构认可的方式扩展QMS认证审核员的认证业务范围专业领域,但未经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应按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条款3.6列明的条件开展相应认证业务范围的专业领域评定。

 

6.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取得相应学历前的专业工作经历,是否可用于评定认证业务范围内的专业领域的依据?

 

开展审核员专业领域评定时,审核员的专业工作经历应从其取得相应学历后计算,取得相应学历前的专业工作经历不能用于评定认证业务范围内的专业领域。

 

7.实习审核员参加的管理体系认证审核人日和审核员在境外开展的管理体系认证审核人日是否计入180/周期年的计算?

 

每个审核员参加的管理体系现场审核时间的总和不应超过180/周期年,包括实习审核员参加的管理体系认证审核人日数,不包括审核员在境外开展的管理体系认证审核人日数。

 

8.企业未取得营业执照前能否运行QMS

 

QMS运行满3个月的证据时间应在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计算,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前的时间不计入QMS运行时间。

 

9.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认证证书被暂停、撤销或注销未满一年的,拟受理认证机构为原发证机构的,能否在一年内受理其重新提交的认证申请?

 

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撤销或注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包括原发证机构)不能在原认证证书被暂停、撤销或注销未满一年时,受理该获证组织新提交的认证申请。

 

10.认证委托人能否在认证审核实施时适当调整工作时间,配合审核时间达8小时?

 

认证委托人工作日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的,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就调整工作时间至8小时配合现场审核实施达成一致意见,并保留认证记录。